38-top_img.png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2 浏览次数:742



  盘双 市监  字〔   2019        6   



关于齐东辉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经营者)

销售的甘草杏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齐东辉(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经营者),男,汉族,19756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联系电话XXX

(案件来源)

2019611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销售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19-3-7)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75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75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9611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销售的甘草杏(生产日期:2019-3-7)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75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

(证据列举)

1.201978日,当事人齐东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978日,对当事人齐东辉(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979日,当事人齐东辉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 201979日,当事人齐东辉提供的沈阳市和平区王春雨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批次甘草杏的进货来源。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销售的甘草杏是从沈阳市和平区王春雨食品商行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商家的销售凭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佳利食品经销处共购进该批次甘草杏15.8公斤。经询问当事人其中1.26公斤被抽检机构购买。剩下都已销售。由于沈阳市和平区王春雨食品商行管辖权不在我局,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