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政办发〔2019〕48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开发区内重点企业工业废水管理,杜绝企业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确保太平河河流断面水质达标,防治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企业管理方面
1.结合企业行业特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企业的用排水系数。企业每月用排水状况需向开发区报送。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环评文件批准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组织生产,废水排放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的核定排放量。当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重新到环保部门进行审报或变更。
3.企业要经常检查污水、雨水管网,检查井、化粪池、雨水监控池、污水排口,核查有无渗漏问题,有问题及时上报开发区。
4.企业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必须完善处理设施,各污水排放企业要制定严格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同时做好台帐记录。
以上措施由开发区负责督促企业落实。
二、关于开发区管理方面
5.开发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园区的企业废水收集工作,原有、新进企业须与污水处理厂签订废水处理协议,明确污水输送方式及去向,保证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受标准。
6.开发区管理部门应督促开发区废水排放企业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包含特征污染物),制定并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
7.开发区与已入园企业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国家废水排放相关标准要求,如出现故意违法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企业将被严格清退出开发区。
8.开发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区内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管理,每月抽测管网水指标。如发现管网漏损,应及时修复。
9.开发区应每季度抽查开发区内不涉水企业,确保闲置厂房内不出现违规涉水生产企业。
三、关于区环保局管理方面
10.区环保局根据环评报告确定涉水企业最大用排水量,抽查核定企业排水量,并且不定期抽测企业厂区内的雨污水管网水指标。
11.区环保局不定期抽测开发区排水泵站,确认其达标排放。如出现问题,及时告知开发区相关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需回复解决时限及措施。
四、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参考
12.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其中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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