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恽鹏洲(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者)销售的海水鱼(大菱鲆)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恽鹏洲(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者),男,汉族,1970年10月0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家庭住址:XX,联系电话XX
(案件来源)
2019年7月10日对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水鱼(大菱鲆)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9年7月10日对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水鱼(大菱鲆)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证据列举)
1.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恽鹏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9年8月16日,对当事人曹玉娜(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店长)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恽鹏洲(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恽鹏洲提供的盘锦丰稔农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批次海水鱼(大菱鲆)的进货来源。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水鱼(大菱鲆)是从盘锦丰稔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并且能够提供商家的销售凭证. 盘锦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海水鱼(大菱鲆)5条。经询问当事人其中2.1公斤被抽检机构购买。剩下都已销售。由于盘锦丰稔农产品有限公司管辖权不在我局。我局已将相关证据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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