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罚字〔2019〕13号--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字〔2019〕13号
盘锦泰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6483298Q 法定代表人:唐海军
住所:盘锦辽东湾新区岗前路东岗前街
我局于 2019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实施了下述的环境违法行为: 1、位于双盛街道谷家村的混凝土、沥青搅拌装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9月 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9]1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
账号: 06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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