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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建执罚 [2019] 017号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659

单位名称: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鹏    

 址:双台子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71702房  联系电话: 15942750364    

    本机关于 2019 7 8 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河左岸文化城B区二期住宅项目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河左岸文化城B区二期住宅项目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与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施工合同金额(91748148.58元)的1%进行处罚,处罚人民币玖拾壹万柒仟肆佰捌拾贰元(917482元元),对你单位直接负责人(王志鹏)按照单位罚款数额的5%进行处罚,处肆万伍仟捌佰柒拾肆元(4587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补办相关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将处罚款缴至双台子区财政局。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双台子区政府或盘锦市住建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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