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处 字〔2019〕058号
关于赵静(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农家菜馆经营者)使用消毒餐盘(直径25cm)检验不合格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当事人赵静(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农家菜馆经营者),女,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家庭住址:XX,联系电话XX。
2019年8月2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农家菜馆使用的已消毒餐盘(直径25cm)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9年8月2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农家菜馆使用的已消毒餐盘(直径25cm)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7日对其送达检验报告。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农家菜馆使用的已消毒餐盘(直径25cm)是该店自己进行的消毒。服务员清洗后用消毒柜进行消毒。消毒20分钟后放在柜台上使用。该店每天消毒3次。具该店经营者述说可能是当时是连雨季节,室内潮湿,存放不当造成的大肠菌群超标。
1.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赵静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9年10月8日,对当事人赵静(盘锦市双台子区实惠人家农家菜馆经营者)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一份;
2019年10月8日,当事人赵静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赵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公章)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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