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638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事项

类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单位

开具

单位

1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小餐饮经营许可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并应提交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性

法规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县级

行政

许可

2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符合《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的规定和审查标准,应提交的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可实现在线检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3.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生产工艺流程;6.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等);7.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8.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等);9.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地方性

法规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县级

行政

许可

 附件5小作坊流程图.docx附件4小餐饮经营许可流程图.doc附件3示范文本.docx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承诺书.pdf附件1小餐饮承诺书.docx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