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环罚字〔20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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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红旗大街南2111020090070129(盘锦公路港)
我局于 2019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述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于负责运维的精细化工开发区污水装置的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每季度未做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重复性试验;总磷质控样试验误差超过10%。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2月 3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9]19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
账号: 06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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