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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蓝盾系列专项行动”消毒专项监督检查(第2号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3 浏览次数:676

卫健中心:

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公共场所环境消毒管理,指导社会公众科学使用消毒剂,严防疫情蔓延和扩散,保障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合格的消毒剂,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区卫健局决定组织开展全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蓝盾系列专项行动”消毒专项监督检查(第2号行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动内容

()对辖区内所有消毒剂生产企业和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消毒剂生产企业资质、消毒剂质量、紧急上市的消毒剂备案情况,重点内容检查如下:

1.消毒剂生产企业

1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项目包括消毒剂;

3皮肤黏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级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且布局合理;

4有净化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对净化车间进行以下项目检测:温度、相对湿度、进风口风速、室内外压差、空气中0.5mm和≤0.5mm尘埃粒子数、工作台表面、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5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

6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7消毒剂分装单位所购进原料的生产单位应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8每批产品投放市场前应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自检项目和产品企业标准出厂检验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无自检的提供委托检验报告;

9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规定,杀灭微生物类别应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表述,且与检验报告一致。

10202024日前上市销售的消毒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11产品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且评价报告结果符合要求;

12紧急上市消毒剂剂型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注一致,按规定进行产品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规定;

13按规定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紧急上市消毒剂相关材料。

2.消毒剂经营单位

1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2消毒剂索取证明文件齐全;

3202024日前上市的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项目齐全,且评价报告结果符合要求;

4索取紧急上市消毒剂产品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规定;

5销售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

(二)对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住宿场所的清洁消毒保洁方法、清洗消毒设施、布草间和洗衣房的配备及卫生状况、专用消毒间(区)设置、清洗消毒记录、卫生索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等情况;

2.沐浴和游泳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保洁、布草间和更衣柜配备及卫生状况、专用消毒间(区)设置、清洗消毒记录、卫生索证、水质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等情况;

3.美容美发场所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保洁、布草间和更衣柜配备及卫生状况、专用消毒间(区)设置、清洗消毒记录、卫生索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等情况;

4.商场(超市)的公共区域清扫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卫生索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等情况以及落实《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有关清洁消毒等规定的情况;

5.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区域(部位)清洁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等情况;

6.其他公共场所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对公共区域和部位进行消毒、加强通风、集中空调运行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7.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消毒员、保洁人员的数量及其培训情况。

二、行动时间

行动时间为221日至28日。对辖区内消毒经营单位(不少于6)和所有公共场所监督检查。区卫健中心227日前行动总结及《消毒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公共场所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3《宣传发布统计汇总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卫健局。

三、有关要求

(一)本次专项活动集中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卫健中心和相关科室要调度重视,区卫健中心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依法、科学、有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认真组织落实强化监督员制度和责任要求,严防形式主义走过场

(二)对检查不合格单位要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适时开展“回头看”,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消毒剂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公共场所消毒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在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众账号“蓝盾行动”进行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曝光,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在依法严格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同时,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护卫健康的使命和担当,做好防控知识宣传,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执法中的指导和服务,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形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参照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指南制定了《传染病流行期间公共场所消毒和监督指引》(附件5)《普通家庭清洁消毒指引》(附件6)《机关事业单位清洁消毒指引》(附件7),供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卫生健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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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洪波  158427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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