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伟民(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经营者)销售的NSB-200型电热油汀检验不合格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注册号:92211102MAOU8MFNIX;经营者:董伟民,职务:经营者;经营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路东五金机电汽配城8-127。民族:满族。身份证号:XX,联系方式:XX,地址:XX。
(案件来源)
2019年10月17日辽宁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经销的NSB-200型电热油汀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交办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17日辽宁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经销的NSB-200型电热油汀产品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不符合GB4706.1-2005标准,依据辽宁省2019年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8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交办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执法人员经调查得知,2018年10月1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在沈阳顺宝电器店购进NSB-200型电热油汀5台。进货价格每台165元,销售价格每台210元。其中3台销售给检验机构,2台零售已无库存。共获利225元,货值金额1050元。
(证据列举)
1.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董伟民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9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董伟民(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3.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董伟民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资格。
4.2019年12月31日,当事人董伟民(盘锦市双台子区广友物资经销处经营者)提供的沈阳顺宝电器店销售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次NSB-200型电热油汀的进货来源。
(法律适用和定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自由裁量理由: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商品数量较少,违法所得较少,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适用于一般处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5元。二、罚款2100元。合计:2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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