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双台子区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0年双台子区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盘卫办发〔2020〕7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2020年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全区计划,可从区卫生健康局监督工作QQ群下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要求组织完成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负责按照任务清单组织完成本辖区监督抽检任务,特别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全区计划中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的抽查任务,以及任务清单之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抽查任务(详见附件要求),由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对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进行更新。包括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过期未关闭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执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底档信息更新完善情况将被纳入2020年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三)区卫健局负责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并做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随机监督抽查项目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四)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根据我区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明晰检查要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区卫生健康局将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根据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抽查任务清单领取工作任务并于2020年5月12日前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全区计划中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的抽查任务,以及任务清单之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抽查任务(详见相关附件要求),由区卫健中心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做出调整决定后报市卫生健康委,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要及时上报市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检任务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测任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于2020年6月28日前,将本辖区抽取的全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样品统一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相关产品采样数量要求详见附件5。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给区卫生健康局,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同时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于2020年6月20日、10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数据报送区卫健局综合监督股。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要任务,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区卫健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检查。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视频课程等新媒体网络培训技术,丰富培训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与提高执法水平相关的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履行法定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在行政执法中,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四)加大曝光力度,增强警示作用。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对随机抽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
(五)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为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努力。
区卫健局将适时对区卫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联系。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股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2360319
附件:1.2020年公共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全区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3.2020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 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5.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采样要求一览表
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1 日
附件1
2020年公共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评价。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查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区卫健中心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区卫健中心要将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包括学校内的游泳场所)纳入抽查清单,监督检查及检测覆盖率达到100%。目前尚不能通过监督信息报告卡上报的数据信息,需以网络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除游泳场所外,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游泳场所抽检汇总表以实际监督检查及检测数据为准,并上报到指定邮箱。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上报数据信息,将作为评估卫健系统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依据。
(二)区卫健中心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检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会同区教育局做好抽检、记录和公布工作。
(三)区卫健中心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和7月31日前,分别完成50%以上和80%以上游泳场所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并将检测报告原件报市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卫健局);在2020年6月1日前完成30%以上学校、50%以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在2020年10月29日前完成全部公共卫生抽查任务的结果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在2020年8月20日前,区卫健中心全面完成体育场馆等实行非卫生许可管理公共场所、农村设计日供水100吨及以上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建档立卡工作。
(四)要强化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促进协同监管;对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组织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股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2360319
电子邮箱:447636885@qq.com
附表:1.2020年学校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
划表
3.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4.2020年涉水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区随机监
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
信息汇总表
7.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
情况汇总表
8.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全省随
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9.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信
息汇总表
10.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全区随机监督抽查
信息汇总表
11.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区随机
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学校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执行任务清单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c)、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每年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和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 4.学校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1.教室采光、照明及教室人均面积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中小学校 |
2014年以来没有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全部学校(d) |
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窗地面积比、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照度及均匀度,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指《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d.学校卫生综合评价工作的范围和数量不纳入全省抽查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学校。
附表2
2020年公共场所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 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10.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情况 |
1.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2.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
住宿场所 |
执行任务清单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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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执行任务清单 |
1.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2.沐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池水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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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执行任务清单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2.棉织品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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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执行任务清单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苯、甲苯、二甲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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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执行任务清单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d) 2.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e) |
a.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进行检测。
b.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c.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d.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e.使用非开放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3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a)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辖区城市城区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消毒情况 6.水质自检情况(e)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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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集中式供水 |
辖区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c)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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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水厂数的30%(d) |
|||
二次供水 |
辖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d) |
1.供管水人员持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2.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3.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4.水质自检情况(e) 5.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不含学校内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c.不纳入双随机抽查。
d.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e.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4
2020年涉水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a) |
输配水设备 |
按国家双随机任务清单检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水处理材料 |
辖区内全部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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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处理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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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 |
辖区内全部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2个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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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2个实体经营单位(b)。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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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主要网络平台从事经销活动的全部网店,检查网店所有产品。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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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 |
全部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现制现售饮用水 自动售水机 |
抽查1个经营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个应用现场。 |
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出水水质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等 |
a.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b.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确定单位底数并制定双随机抽查清单。
附表5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全部生产企业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 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4.建立并遵守餐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 |
出厂餐饮具 |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出厂餐饮具 |
1.出厂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2.出厂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
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a),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仅适用于化学消毒法。使用其他消毒方式的,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两项指标合理缺项。
附表6
2020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及监督协管服务信息汇总表
辖区中小学校总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学校数 |
2014年以来已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中小学校数(a) |
综合评价结果(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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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学校数 |
优秀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不合格学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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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2014年以来本辖区开展过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学校总数,开展过多次评价的学校不重复计入。
b.指2020年度对未开展过评价的学校首次开展的综合评价,2014-2019年已开展过的不再计入。
附表7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 |
检查的乡镇中已开展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a)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b) |
检查的小型集中式供水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水厂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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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b.指由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机构建立的相关档案。
附表8
2020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测单位数(a) |
合格单位数(b)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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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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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集中式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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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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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二次供水指检测设施数。
b.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或设施。
附表9
2020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总数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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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管水人员健康 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及 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定期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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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
2020年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查 单位数 |
单位 合格数(a) |
检查 产品数 |
产品检查合格数(b) |
发现无证产品数 |
检测 产品数 |
产品检测合格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在华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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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实体经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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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实体经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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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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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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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产品检查和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
b.产品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及标签、说明书均合格的产品数。
c.产品数指应用现场数。
附表11
2020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全区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检查单位数 |
生产管理合规单位数 |
出厂餐饮具检测情况 |
依法调查处理单位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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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a) |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b) |
消毒餐饮具逐批检验 |
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出厂检验记录(c) |
出厂检验记录保存 |
餐饮具包装标注相关内容(d) |
检测餐饮具套数 |
检测合格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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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合规情况。
b.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单位。
c.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d.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件2
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
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5%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4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消毒供应中心为检查重点,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为检查重点,医院如无口腔科,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二级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消毒产品监督抽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3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30%的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30%的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4.抽查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取不少于15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含碘消毒液。(如产品总数不足15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取不少于25个产品(其中抗抑菌产品≥15个)进行检验。(如产品总数不足25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抽取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及在华责任单位的产品全部进行检验)。若“双随机”对象被抽检到所属类别的消毒产品数量不足,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三、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全市监督抽查工作,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推广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取的单位均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二)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于10月24日前完成全部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含纸质及电子版)报送区卫生健康局。
(三)消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仍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信息。区卫健中心的汇总表以实际监督检查及检测数据为准,同时将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股。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股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2360320
附表:1.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
处汇总表
3.2020年消毒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4.2020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全区随机监督抽查
检查表
5.2020年消毒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
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本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数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数
监督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
预防接种合格机构数 |
疫情报告合格机构数 |
||||||||||||||
检查预防接种单位数 |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备案 |
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 |
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
接种疫苗公示情况 |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
执行“三查七对”和“一验证”情况 |
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 |
预防接种各项内容合格数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
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 |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
未瞒报、缓报和谎报传染病疫情 |
疫情报告各项内容合格数 |
||
疾控机构 |
市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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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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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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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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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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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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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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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机 构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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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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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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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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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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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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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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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1 续1
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
消毒隔离合格机构数 |
疫情控制合格机构数 |
|||||||||||||
建立消毒隔离组织、制度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消毒隔离知识培训 |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
消毒隔离各项内容合格数 |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
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 |
设置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隔离控制场所、设备设施并有使用记录 |
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 |
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 |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 |
疫情控制各项内容合格数 |
||
疾控机构 |
市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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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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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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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医疗机构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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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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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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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腔诊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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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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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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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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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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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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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续2
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监督检查内容 |
综合评价结果 |
|||||||||||||||||
医疗废物合格机构数 |
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合格机构数 |
|||||||||||||||||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 |
未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 |
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时焚烧处理 |
医疗废物各项内容合格数 |
检查二级实验室机构数 |
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 |
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并考核 |
建立实验档案 |
实验活动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各项内容合格数 |
优秀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重点监督单位数 |
||
疾控机构 |
市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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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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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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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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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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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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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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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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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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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2020年传染病防治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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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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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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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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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疾控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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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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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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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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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2020年消毒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抽查 企业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备注 |
|
30%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15个 |
消毒剂 灭菌剂 (重点检查含碘消毒液)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执行任务清单 |
消毒器械 |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器械 |
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生物指示物 |
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GB1828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及产品企业标准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
|||
30%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30%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25个 其中,抗(抑)菌产品≥15个 |
医疗器械中低水平消毒剂、空气消毒剂、手消毒剂、物体表面消毒剂、游泳池水消毒剂 |
空气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游泳池水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剂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
|
空气消毒器、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产生化学因子的其他消毒器械和中、低水平消毒器械 |
空气消毒器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紫外线杀菌灯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食具消毒柜主要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其他消毒器械、中水平和低水平消毒器械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变色性能检验 |
|
|||
抗(抑)菌剂 |
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有效成分为非单纯化学成分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或抑菌试验)、稳定性及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 |
|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全省总数≥10个 |
排泄物卫生用品(重点检查成人排泄物卫生用品) |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附表4
2020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 卫生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总数: 生产车间面积:
项目 |
风险类别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卫生许可 持证情况 |
全部类别 |
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生产地址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生产类别、项目是否与实际一致 |
是□ 否□ |
|
||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
是□ 否□ |
|
||
生产条件 |
全部类别 |
生产车间布局、流程、生产设施设备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
是□ 否□ |
|
第一类产品 |
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皮肤黏膜消毒剂的净化车间和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的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二类产品 |
用于皮肤黏膜的抗(抑)菌的净化车间、生产用水、生产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第三类产品 |
空气消毒设施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
是□ 否□ |
|
|
生产过程 |
全部类别 |
是否有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有合格的生产记录 |
是□ 否□ |
|
||
原材料卫生质量 |
全部类别 |
是否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 否□ |
|
第一、二类 |
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第二类产品重点检查抗(抑)菌制剂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第一、二类 产品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一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企业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数量 |
个 |
|
||
是否有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
是□ 否□ |
|
||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均合格 |
是□ 否□ |
|
||
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
是□ 否□ |
|
||
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
全部类别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是□ 否□ |
|
应标注内容项目是否齐全、正确(如) |
是□ 否□ |
|
||
有无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
是□ 否□ |
|
||
有无禁止标注的内容 |
是□ 否□ |
|
||
非消毒产品是否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 否□ |
|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5
★2020年消毒产品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企业检查情况 |
产品抽检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产品类别 |
辖区生产企业数 |
检查生产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责令 改正(家) |
案件数 (件) |
警告(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公示 不合格 企业数 |
公示 不合格 产品数 |
第一类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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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类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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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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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抗(抑)菌剂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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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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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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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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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3
2020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医疗机构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等。
二、采供血机构监督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监督
检查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重点检查放射诊疗机构新增放射诊疗设备数量是否与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行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一致;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提供评价、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全部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培训档案。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重要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情况;是否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并将本单位注册为主要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是否按要求报送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上报数量是否与实际检查人数一致。
五、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检查开展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机构和人员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制度建立情况等。
六、结果报送要求
区卫健中心要于2020年11月14日前完成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并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报送抽查结果,工作信息可随时报送。放射诊疗机构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汇总表(附表6、附表7)随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局综合监督股,其他医疗卫生全区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数据为准,可不报送书面报告。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股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2360320
附表:1.2020年医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0年医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0年采供血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4.2020年采供血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0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
查工作计划表
6.2020年放射诊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7.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8.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
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9.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
市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0年医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含中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医师、台湾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 6.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储存,应急用血采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5% |
||
3 |
卫生院 |
|||
4 |
村卫生室(所) |
|||
5 |
其他医疗机构 |
附表2
2020年医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务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数 |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健康体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应急用血采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医院(含中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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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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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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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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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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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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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2020年采供血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10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1.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2.完成国家监督抽检任务。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附表4
2020年采供血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 |
|||||
一般血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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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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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血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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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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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采血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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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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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5
2020年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含中医医疗机构) |
20% |
1.建设项目管理情况;2.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3.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5.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6.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7.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情况;8.职业病人管理情况;9.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10.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11.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12.放射治疗管理情况;13.其他重点检查内容。 |
|
2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各20% |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2.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4.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7.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8.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9.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10.其他重点检查内容。 |
|
3 |
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1.放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5.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情况。 |
|
附表6
2020年放射诊疗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职业病人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核医学诊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放射治疗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其他重点检查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 (万元)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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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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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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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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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7
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其他重点检查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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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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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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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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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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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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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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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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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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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8
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妇幼保健院 |
10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2 |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100% |
||
3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100% |
附表9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机构及 人员资 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 |
吊销执业机构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不符合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进行查验登记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未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
|
|
||||
妇幼保 健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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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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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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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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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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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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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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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20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件4
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区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
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信息网络报告,是否按照上报的工作计划开展现场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二、工作要求
(一)检查对象为辖区内注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过程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监督执法人员由当地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派,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
(二)区卫健中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在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填报汇总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汇总表(附表2)随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局综合监督股。
区卫生健康局监督股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2360319
附表: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内容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甲、乙、丙级) |
100% |
1.资质证书 |
1.是否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有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情形。 |
2.资质条件 |
1.已经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是否未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证书遗失未按照规定申请补发。 |
||
3.业务范围及出具证明 |
1.是否超出资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2.是否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其他虚假证明文件。 |
||
4.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1.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出具技术报告; 3.是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
||
5.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
1.是否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
||
6.质量管理 |
1.是否如实规范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 2.是否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和原始信息记录; 3.是否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是否规范建立和管理技术服务档案。 |
||
|
|
7.其他重点检查内容 |
1.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信息网络报告; 2.是否按照上报的工作计划开展现场检测; 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
附表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区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立案 件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行政命令 |
|||||||||||||
资质证书 |
资质条件 |
技术服务执行 |
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
吊销机构资质单位数 |
责令 改正 单位数 |
撤销机构资质单位数 |
|||||||||||||
无资质擅自从事单位数 |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单位数 |
不符合资质条件单位数 |
未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补发单位数 |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单位数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单位数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单位数 |
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单位数 |
其他重点检查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单位数 |
|
|
|
|
|
|
|
|||||
甲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乙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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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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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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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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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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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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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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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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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采样要求一览表
一、涉水产品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要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所需样品数量 |
规 格 |
1 |
管材 |
60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16mm |
40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20mm |
||
24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25mm |
||
16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32mm |
||
12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40mm |
||
8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50mm |
||
4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63mm |
||
4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75mm |
||
4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90mm |
||
4根 |
用同种材质物品将管材一头封死,长度1m,内径110mm |
||
2 |
管件 |
100个 |
内径20mm |
3 |
水箱板块 |
10块 |
5cm×10cm |
4 |
滤料 |
2份 |
500g |
5 |
化学处理剂 |
2份 |
500g(固体)或500mL(液体) |
6 |
净水器 |
6台 |
|
7 |
除铁、锰水质处理器 |
具体用水量与中心沟通后送检 |
|
注:其他大型水质处理器由送检单位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二、消毒产品抽检数量及规格要求
(一)消毒剂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序号 |
检测项目 |
液体(ml) |
固体(g) |
1 |
有效成份含量测定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4个包装) |
2 |
杀菌、抑菌试验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3 |
稳定性试验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4 |
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二)消毒器械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大型消毒器械1件,中、小型消毒器械3件。
注:特殊情况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送样人,应持加盖公章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和加贴封条的样品,于2020年X月X日前完成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送样工作。
(三)抗(抑)菌制剂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序号 |
检测项目 |
液体 |
凝胶 |
喷雾 |
固体 |
1 |
有效成份含量测定 |
100-500(同一批号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2 |
杀菌、抑菌试验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6个包装) |
3 |
稳定性试验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100-500(同一批号 2个包装) |
|
|
|
|
|
|
(三)卫生用品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
序号 |
检测项目 |
g |
1 |
微生物指标检验 |
同一批号12个独立包装 |
|
|
|
注:1.本表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及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制定;
2.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样品检测部门
联系电话:23394806、23349153
3.若有其他大型水质处理器或特殊情况由检验机构与送检单位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4.按市卫健委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送样工作,送样时要加贴封条,并持加盖公章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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