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政办发〔2020〕17号 关于做好2020年区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今年市、区“两会”期间,区政府系统共收到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共计144件,其中市、区级人大代表建议71件,市、区级政协提案73件;市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2件,共涉及政府承办部门32个。为切实做好今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办理工作
(一)研究落实。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与落实“重强抓”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聚焦全区中心工作,逐件研究分析,逐条吸纳落实,推动办理成果转化为具体政策措施,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围绕代表和提案者多年反复提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有效对策,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能够近期解决的,务必抓紧落实;需要长期推进的,列入计划跟踪落实;因政策或我区实际情况确实难以解决的,如实向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提高办理工作满意率。
(二)办理方式。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起草答复函;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后起草答复函。
(三)办理分工。主办单位要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不得包揽代替;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推卸责任。主、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如存在分歧、难以取得一致,要及时报区政府协调解决,不得将未经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四)办理时限。承担市级协办任务的单位,要于4月25日前向主办单位报协办意见;承担市级主办任务的单位,要于8月20日前形成答复函,并向代表或提案者回复。承担区级协办任务的单位,要于4月30日前向主办单位报协办意见;承担区级主办任务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形成答复函,并向代表或提案者回复。因疫情防控、落实确有难度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办复且预计9月份能有突破性进展的建议提案,须提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提交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作延期处理。
(五)行文规范。建议提案的答复函要按统一格式行文,并标注办理结果的类型和是否同意公开意见,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加盖公章。对重点代表建议、区政协主席集体提案的答复函,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审定。
(六)结果分类。根据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办理结果按如下标准进行分类: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建议已经采纳的,用“A1”标注;2.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用“A2”标注;3.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用“A3”标注;4.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用“B1”标注;5.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需长期推进的,用“B2”标注;6.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用“C1”标注;7.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用“C2”标注。
二、加强沟通答复
(一)答复对象。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形成后,及时向代表或提案者回复,并附《征询意见单》,请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签署书面意见(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对于由多位代表或提案者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通过书面形式逐一回复附议代表或提案者,并请领衔者签署书面意见;对于合并提案,承办单位要与提案者分别见面并签署意见。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代为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对于承办市级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单位,答复意见形成后,需经区级分管领导同意方可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二)答复主体。两个以上单位分别主办的建议提案,有关单位应分别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征询意见;如有需要,主办单位可会同协办单位联合答复,协办单位须积极支持配合,避免出现对一方满意、而对另一方不满意的现象。
(三)答复方式。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见面、书面等代表或提案者认可的答复方式,对于代表或提案者要求见面答复的,承办单位须当面进行答复;对重点代表建议、区政协主席集体提案,须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当面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四)二次办理。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须进行“二次办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重新提出答复意见,并由分管负责同志当面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五)沟通联系。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办前沟通、办中协商、办后反馈”制度,通过点对点沟通、面对面交流,密切与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定期向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主动征询意见。
(六)材料报送。办理工作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至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其中,对市、区两级建议提案,各主办单位要报送《征询意见单》和答复函(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代表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三、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信守承诺,对纳入计划逐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一)制定计划。对本年度办结时限内未完成,但已明确承诺代表或提案者年内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须分类建档,制定明确的跟踪办理时间表,指定专人督办落实,认真履行承诺。跟踪办理计划于9月30日前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
(二)落实反馈。对于列入跟踪办理计划的建议提案,在问题得到解决后,或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在承诺时限内落实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代表或提案者反馈办理情况。
四、强化督考问效
今年,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采取月调度、季通报的方式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主办单位要于每月1日前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未按时报送的,每件次扣0.1分。同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开展现场督办、联合检查、走访代表和提案者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各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每件扣0.5分;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存在“被满意”现象或擅自代替代表、提案者签署“满意”的,每件扣2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区政府绩效考评总成绩。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有关同志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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