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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581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20202号)、《盘锦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盘政20203号)与《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双区政20206号)文件精神和双台子区司法局关于“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双台子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大和十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全中心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为,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

  二、基本原则

  ()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任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局机关相关业务(室)都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建立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机关相关业务(室)要以权力清单为基础,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各相关业务(室)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实时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协调。各业务(室)要高度重视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严格落实责任。各业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附件:

        1.市场主体名录库

        2.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双台子区司法局

                               2020521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主体名录库

 

一、市场主体:

1、市场主体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

2、经营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3、法人:李喜彬

4、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魏家小学东门北走50

5、联系电话:13019964333

二、市场主体:

1、市场主体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

    2、经营范围: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鉴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3、法人:孙伟宏

4、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北路345

5、联系电话:388853618009847999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1):

1、姓名:王法

2、性别:男

3、年龄:35周岁

4、工作单位: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5、执法类型:授权

6、执法类别:双台子区

7、证件编号:20171329

8、有效截止日期:20201231

检查人员(2):

1、姓名:白宇

2、性别:女

3、年龄:35周岁

4、工作单位: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5、执法类型:授权

6、执法类别:双台子区

7、证件编号:20171332

8、有效截止日期:20201231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1

1、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的检查

2、检查主体:双台子区司法局

    3、检查内容: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等行为

4、检查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5、检查依据: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3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7号文件),市级赋权。

 

检查事项2

1、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的检查

2、检查主体:双台子区司法局

3、检查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

4、检查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5、检查依据: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3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7号文件),市级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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