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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382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依据 受理机构 审批机构 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办公时间 地址 电话
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1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27-2360325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30 双台子区长征街10号 0427-2315292;0427-2315986
食品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14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27-2360325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30 双台子区长征街10号 0427-231598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并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 申请书
2 营业执照
3 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 生产工艺流程
6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7 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8 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1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27-2360325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30 双台子区长征街10号 0427-2315985
小餐饮经营许可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 (二)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1 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2 经营者身份证明
3 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以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 7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427-2360325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7:30 双台子区长征街10号 0427-231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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