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罚字[2020]10006号
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在学府园二期项目中未按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解决你公司在此项目中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给予下列处罚: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辽宁省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我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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