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罚字[2020]10009号
鞍山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在学府园二期项目中未按相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给予下列处罚:处罚金人民币玖万元整,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辽宁省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本处罚决定,我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〇年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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