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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8 浏览次数:467

 

一、总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安全、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9〕84号《关于转发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盘教发〔2019〕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办学许可,面向社会招生,达到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定级标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接受政府指导价,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区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二、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幼儿园须登记为非营利性。

(二)幼儿园经审批部门审批,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能积极完成和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年检合格。

(三)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一年内无安全事故,家长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四)幼儿园执行政策指导价:

1.五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生1500元/月,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2.四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生1200元/月,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3.三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生910元/月,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4.二星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每生860元/月,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5.一星级及未定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得高每生750元/月,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三、认定程序

第六条  自愿申请。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期限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资格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受幼儿园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幼儿园的条件审核。

第八条  公示公告。经审核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官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教育事业统计。四、管理监督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是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课程改革、教学材料、玩教具的日常购置维修修护、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含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偿还债务、园舍租赁、幼儿伙食费用等相关资本性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第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据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额度,将本年度计划支出项目上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上报的计划支出项目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标准进行收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师资队伍培训,应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参训,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采取结对帮扶、派驻教师等方式,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水平。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五、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等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  若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有效期满不再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应于有效期满6个月前,将相关情况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第十七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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