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市监处字〔 2021〕003 号
当事人: 秦娇(盘锦市双台子区黑哥自助烤肉火锅馆经营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盘锦市双台子区黑哥自助烤肉火锅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211102MA10K6WR**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6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行人员在高家村巡查时,发现牌照辽A76T0D箱货车内货物有冷煮北方长额虾3件,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AL:CANADA,生产日期20.06.2020,没有查看到这批货物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货单据。
车牌照号为辽A76T0D箱货车上的货物是秦娇(盘锦市双台子区黑哥自助烤肉火锅馆经营者)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个人手中采购的,该人没有营业执照。通过此车运输到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冷煮北方长额虾3件,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AL:CANADA,生产日期20.06.2020,是秦娇(盘锦市双台子区黑哥自助烤肉火锅馆经营者)2021年1月16日从沈阳水产批发市场个人手中采购的,该人没有营业执照,通过牌照辽A76T0D箱货车运输到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每件130元,货值金额390元,用于自家火锅馆使用。秦娇在2021年1月16日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用微信发过来4张照片是其他货物合格证明,没有该批冷煮北方长额虾的合格证明文件。秦娇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持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秦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身份。
证据(五):现场照片6张,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所使用的运输车和车内货物。
证据(六):供货者提供的合格证明文件4份,与实际货物标签内容不符,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以上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记录在案。
2021年 1月 2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盘双市监听告字[2021] 002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事实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决定对秦娇(盘锦市双台子区黑哥自助烤肉火锅馆经营者)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款专户,账户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85510104000298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1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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