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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双台子区“十四五”期间年度林木资源采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次数:878

双台子区“十四五”期间年度林木资源

采伐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区林木资源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增强指标分配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实现林业生产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林业产业,依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和《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林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巩固我区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规范现有林木采伐管理,按照工程占地、病死树、过熟林、成熟林等先后顺序进行采伐,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提高林农收益,实现林业资源稳定增长。

二、采伐限额

严格执行“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21〕3号)和省下达我区的采伐限额共计2000立方米,其中商品林采伐限额300立方米;公益林采伐限额1700立方米,包括更新采伐1500 立方米、抚育采伐200立方米。

三、时限及更新

在确保全区林木资源伐中有升的前提下,实施采伐。采伐时限为本年度的11月30日前全部结束,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一年内该区域不发放采伐限额。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采伐

林权所有者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交采伐书面申请、合法的身份证明以及林木权属证明后,先由所在地林业部门对采伐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内容包括林权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辽宁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核发采伐证的情况、是否存在林权抵押、采伐所在小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等,经审核同意后签字盖章。

(二)采伐公示

营商局将林木采伐相关情况在采伐所在街、镇、村及相关媒体进行面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地理坐标四至范围、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经确认公示无异后,报区营商局备案,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营商局确认无误后,上报至区政府。

   (三)区级审核

营商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分配的林木采伐限额、上年度迹地更新完成情况(没有完成更新任务或有滥砍、盗伐的不能审批)进行审批,同时指定专职人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职责与分工

镇(街)、村负责对林木采伐条件进行初步核实,并在申请书中签批审核意见、加盖公章,监督采伐作业和采伐区验收工作。

营商局负责材料审核、审批相关工作及卷宗存档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限额分配和林木采伐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及采伐迹地的更新验收工作。

(五)非林地采伐

《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56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做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草字〔2021〕2号)要求,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不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其中无主管部门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由属地街镇负责管理。

各相关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和审批流程,批准采伐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

为加强对林木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林木采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的领导和监督。各街镇应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工作的领导,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

各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具体做法、意义,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把控各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超限额、超计划采伐,串项、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出现。一是建立监督制度。由区林木采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街镇领导小组及村民代表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2360212)。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各街镇配合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双台子区林木采伐工作领导小组

政办发10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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