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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次数:338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理字[2021]2001号

盘锦利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给予下列行政处理: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叁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38,498.00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履行。对在决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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