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区政发〔2021〕3号 关于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与下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自2022 年1月1日起,以后年度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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