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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区政办发〔2021〕24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1704

为深刻汲取大连金普新区“1.25”、湖北十堰“6.13”、大连普兰店“9.10”、沈阳“10.21”、大连瓦房店“10.24”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严防各类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及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辽宁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城镇燃气各类隐患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内容

(一)燃气安全网格体系构建情况

建立条块结合的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情况。块:重点检查各街镇是否划定城镇燃气网格区域,是否逐个网格落实街、社区具体负责人员,是否将燃气企业一同纳入网格体系。条:涉及使用燃气的商场、餐饮、学校、医疗、交通等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否明确和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此次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网格体系即作为以后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网格体系。要加强燃气行政管理人员岗位配置,要有城镇燃气专业服务指导机构。要强化燃气执法力量配备,加强基层人员燃气专业知识培训。

(二)行业部门、街道、社区要共同推进各类燃气用户特别是沿街人员密集场所商业用户等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以沿街商户、餐饮场所、夜市夜店燃气用户为重点,开展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抽查并督促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全面排查人员密集的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商户、小区周边、夜市夜店、菜市场以及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安装情况;同时对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用气设施、燃气管道腐蚀、漏气、管道燃气使用场所通风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排查。

对存在隐患且拒不配合整改的燃气用户,以及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坚决予以停气。对没有定期对燃气用户进行巡查、检修,发现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告知的燃气企业依法实施整改或处理。要充分与街道(乡镇)社区沟通协调,告知其辖区内燃气行管部门以及燃气企业的联系方式,使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在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燃气隐患问题,能够快速、准确地转达到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居民小区、餐饮、大型综合体、商业用户、企业用户都要分兵把守,横到边、竖到底。

要督促燃气企业指导、监督用户持续开展“关阀行动”。重点针对“关阀行动”,排查燃气用户角阀和灶前阀的关闭情况;入户阀门特别是长期未使用燃气的单元总阀关闭情况;燃气工程施工涉及停气用户的,有关停气用户阀门的关闭情况以及恢复供气前,有关检查及安全宣传情况等。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城镇燃气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应纳入到工程质量监管范畴,对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监管。要配备燃气专业质量安全人员,加强各类燃气设备设施新改扩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燃气工程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存在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应对建筑材料进行合格性检验,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应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监理企业应履行旁站职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四)持续推进燃气报警器、智能燃气表、长寿命连接管、智慧自闭阀安装工作

各街镇要持续推进“三类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对仍不安装燃气报警器的,相关部门应严格处理。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应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及泄漏自动切断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既有建筑的燃气计量表使用寿命到期是否更换智能燃气计量表。要结合实际,推广使用长寿命灶前连接管、智慧自闭阀。要研究制定居民用户燃气报警器、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燃气专用长寿命软管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具体安装办法和要求。

(五)推进违章占压清理工作

全面排查现有燃气管线是否存在违章占压情况,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不能立行立改的要采取巡查保护措施,严防发生燃气事故。对完成清理工作的燃气管线占压点位加强巡查,防止复建问题发生。对新占压点位发现一处、立即解决一处,做到燃气管线占压动态清零。

(六)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评估、体检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燃气企业应具备人员设备等安全运行能力,应恪尽职守认真自查企业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列出重大安全隐患清单、限期整改。对评估不能达到有关运行要求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对燃气经营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经营手续缺失严重的燃气企业是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和关停。

(七)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加快实现一网通办,明确部门内部各方权利职责,明确审批环节各核准人核准权限,加强审批和监管之间联系,确保沟通顺畅。行使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时是否严格按照《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逐一核实各类要件及从业人员数量,审批后是否按要求对各类审批要件及表格进行存档。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得颁发经营许可问题。不得存在无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

(八)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运行情况

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非法存储、运输、充装、倒装等行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无证经营、无证运载钢瓶、“黑气点”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餐饮场所、公共场所液化石油气气瓶放置场所及安装情况,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寿命的“瓶、灶、阀、管”等情况。

(九)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情况

排查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情况。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业务,强化对从业人员培训,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情况。

(十)排查整治压力容器及燃气燃烧器具质量监管情况

重点排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情况;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检查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定期检验;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等违法行为;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加强燃气及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要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重点是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十二)排查整治涉燃气违法犯罪情况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存储、运输天然气以及盗窃、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

(十三)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管网、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问题隐患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高后果区安全隐患问题,坚决遏制新增人员密集高后果区;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占压、距离不足、密闭空间等风险隐患。在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之外,要加强城镇燃气上游天然气输送管道和石油输送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四)提高行业管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坚决贯彻《辽宁省城镇燃气条例》第15条要求,督促燃气企业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智慧燃气,落实保障资金,按照要求建立政府燃气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按照《辽宁省加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燃气管道设施普查,建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消除隐患计划。依法依规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全面排查城市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抢险装备配备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列管对象中燃气用户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一)落实城市属地责任

各街镇是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要进行全链条、全覆盖、地毯式排查整治,逐项、逐事、逐户排查,横向边、纵向到底,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物业等网格化管理职责,做到严、实、细、狠、准。要对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重点难点问题要进行“回头看”,反复审查、系统整改、防止反弹。要坚持边查边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对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整顿,坚决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2.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燃气压力容器、直排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以及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进行查处。

3.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合同的监管;加强对使用燃气作为动力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的监督管理。.

4.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用气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5.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城镇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以及燃气存储场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对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6.区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燃气的大型商务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组织商务领域企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场所与合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7.区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燃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查处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违法违规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的行为。

8.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石油天然气管道周围施工影响、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9.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沟通,行使住建行业行政处罚职能。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加快整改。要加强各类隐患的自查自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岗位安全管理,在关键时期增派人员加入行业安全的各项工作,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要建立企业的安全隐患台账,针对台账逐个进行整改、闭环管理;要加大对老旧燃气管道巡检频次,特别是对管线周边电缆井、给排水井、供暖井等阀井和管沟开展检测;要确保市政燃气管网、调压站等的防护设施有效安全运行;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规范操作流程;要完善和细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配备齐全各类应急设备设施及物资。

(四)加强燃气安全宣传

各街镇、各燃气企业要广泛运用广播、报纸、电视、微信、宣传橱窗、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公示燃气应急抢修电话,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气和燃气抢险报修意识;要将燃气抢险报修电话与110、119等报警热线联动,方便群众及时报修;对群众的有效报修电话可进行适当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厌战情绪,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工作负责的原则,要形成工作方案,逐项工作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举一反三,共同将全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实、落地、抓出成效。通过此次行动,全面摸清全燃气行业安全底数,全方位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消除隐患计划,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指导,强化沟通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区街镇联动,开展好排查工作。政府将成立领导专班,指导、监督各街镇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街镇也要比照政府专班,成立各自的工作专班,并成立由社区公安干警、社区、物业公司、燃气企业入户安检人员、网格员组成的工作专班,明确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记录、问题清单,对存在的隐患限期整改,双方签字落实责任。区直各相关部门联合成立监管专班,形成合力,部门联动,加强协作,不留死角。要落实四个盯住,盯住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盯住特许环节,进行综合治理;盯住工程组织,进行预警预测;盯住风险隐患,进行督查整改。

(三)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督导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督导组对各街镇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进行督导。对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安全隐患的原因,对人员、责任、制度、体制、资金等提出系统化合理意见建议,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避免督导检查走过场。通过完善健全各项制度机制,保障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到人,切实推动城镇燃气行业改革前行,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

文件解读:《关于印发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双区政办发〔2021〕24号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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