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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20 浏览次数:236
区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967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
县级
1.受理责任:(1)申请人向所在地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问题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由区市监局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8 其他行政权力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市级,
县级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到实地查验直销网点情况。
3.决定责任:向市商务局出具直销网点的书面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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