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理字[2022]2001号
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给予下列行政处理:支付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圆陆角整(¥29120.6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15日内履行。对在决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