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罚字[2022]2001号
盘锦东启运输有限公司:
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确认,你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盘双人社监令字[2021]2026号、盘双人社监令字[2021] 203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整改,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你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整改,至今未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罚金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并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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