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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410
序号 项目名称 执法类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公告 行政确认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一(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自然人,企业法人 20日 不收费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法律】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 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 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企业法人 30日 不收费
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企业法人 60日 不收费
4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 格,上岗作业的。 【规章】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2号令,2020年8月28日颁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企业 60日 不收费
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 60日 不收费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 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企业法人 60日 不收费
7 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 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 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 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9年10月1日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 修正) 第二十九条  企业、自然人 60日 不收费
8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双台子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 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法人 20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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