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讨论稿)》(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为提高全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盘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起草了《总体应急预案》。
二、主要内容
(一)预案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预案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预案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四)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一是领导机构。区委、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主要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决定和部署全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二是工作机构。区应急管理局是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主要承担区级预案管理、区级演练、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和协调等职能,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五)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报区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及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后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三、职责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所有内容均在职责权限范围内。
解读单位:区应急局
解读人:何鑫 解读人电话:236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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