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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设充电桩的建议》(第10-2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59

赵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一、积极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在加强辽河湿地公园停车场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基础上,结合完整社区推进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利用小区现有公共停车位或公共空间,改造建设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点,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同时,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改造方案,合理配备充电设施,供电部门帮助做好接电报装扩容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加大对安装充电设施的支持力度

协调市发改委,优化新安装充电桩审批流程,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并提供必要协助。充电设施安装前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现场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情况;对符合安装条件并确认安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自有车位(含长期租赁)业主、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共同明确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关业主及其充电设施安装情况台账。

三、加强商业住宅小区立项审批和日常管理

引导新建商业住宅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车充电停放管理的具体职责。加大小区巡防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在住宅小区私拉电线或占用楼道、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充电、并对停放电动车的行为依规给予告诫或处罚。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包括电动车车主的安全充电意识宣传教育等方面。职能部门联合消防、公安、街道、社区、物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更加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利用小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上门走访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全面增强居民安全充电的责任意识。

目前,正与对接有关部门和企业摸排2023年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了解安装充电桩需求。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盘锦市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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