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建设充电桩的建议》(第10-2号)的答复
赵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充电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配合市级指导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盘住建发〔2023〕101号),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
一、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结合完整社区推进试点工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小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利用小区现有公共停车位或公共空间,改造建设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点,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同时,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车位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建设、改造方案,合理配备充电设施,供电部门帮助做好接电报装扩容等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二、加大对居民安装充电设施的支持力度
街道办事处、社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并提供必要协助。充电设施安装前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安装单位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现场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情况;对符合安装条件并确认安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自有车位(含长期租赁)业主、充电设施安装单位共同明确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相关业主及其充电设施安装情况台账。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结合本小区实际,明确小区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入、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目前,正与辖区内各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了解安装充电桩需求。
感谢您对双台子区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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