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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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罚决字〔2023〕0002号
当事人: 盘锦双益百货有限公司
经我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调查确认,你单位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情况属实。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11月08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盘双人社监令字〔2023〕第0054号),并已送达签收,至今未履行。你单位存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盘双人社监令字〔2023〕第0054号)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本通知书账号为动态账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7日前有效,逾期请联系盘锦市双台子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室重新申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为:现金/汇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