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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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司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高士杰
工作单位: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
经查,高士杰未经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指派,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私自收取委托人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王金国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份,2、从大洼区人民法院调取的(2023)辽1104民初2625号民事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高士杰本人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辽1104民初2625号。3、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协助调查通知书回函。4、王金国询问笔录;5、高士杰提供的《民事案件代理协议书》、高士杰询问笔录;6、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负责人金鹏询问笔录。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高士杰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