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4-01-29
- 浏览次数:335
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罚决字〔2024〕0002号
当事人: 盘锦市双台子区莫氏开心麻辣串香锅麻辣烫店
经我局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调查确认,你单位存在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笔录、户口本照片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下列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小写5,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按照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附后,本通知书账号为动态账号,有效期至2024年02月13日前有效,逾期请联系盘锦市双台子区劳动监察行政执法队监察室重新申领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为:现金/汇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