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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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1号
当事人: 盘锦木林森化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体资格证照号码: 912111007976566712
法定代表人:张宝军 性别:男 年龄:58 联系电话:18642733339
身份证号码: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
地 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124-5-563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对 盘锦木林森化学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劳动报酬 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 存在拖欠劳动者孙贺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劳动报酬5,125.00元的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还款计划 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拖欠孙贺劳动报酬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小写:5,125.00元)。(后附银行卡复印件)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