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负责人遵纪守法、人员和机构变动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填报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上报。

(一)网上填报。2024年3月18日起,社会团体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Inzwfw.gov.cn/)首页“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或辽宁民政(https://mzt.ln.gov.cn/)首页“社会组织平台”,登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入“年检管理”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系统帮助);同时,进入“党建管理”填报党员、党组织、党务工作等党建工作相关信息。

(二)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录入并保存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包括已脱钩和直接登记,下同)提交监事会(监事)初审。

(三)材料提交。社会团体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网上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连同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初审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系统接受审查。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

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检审查方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团体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规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社会团体应于年检结论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双台子区民政局加盖年检结论印鉴。

(四)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区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年检时限要求,及时提交上报年检材料。

(二)社会团体未按照年检时间上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区民政局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检。对于2023年度未参检的社会团体,将通过盘锦市双台子区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三)区民政局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存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社会团体要认真核查录入、实时更新完善“党建管理”中党建工作相关信息,为年检提供详实准确的数据来源,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七、其他事宜

(一)社会团体在年检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

1.年检网上填报技术咨询:13342422463、QQ群:348101221;

2.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0427-2361525

(二)办公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创业大厦510室。

 

 

双台子区民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开展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2024年第一季度盘锦市双台子区城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