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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检 法 税”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促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依法纳税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区人民法院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取得利息收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负有纳税义务而未履行,致使税收处于流失状态,侵害了国家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监督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法律监督,破解纳税监管难题,防止国家税源流失,8月14日,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民法院、区税务局召开座谈会,并会签了《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税收征管协作的意见》,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象、依据、税种、税率和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为今后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衔接配合、涉税信息共享互通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据介绍,区人民检察院将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精准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着力推动与税务、法院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依法治税向好发展,为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也要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获取利息所得后一定要主动申报纳税,不要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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