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 发布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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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司罚决字〔2024〕第(002)号
当事人: 高士杰
工作单位:盘锦市双台子区诚义法律服务所
经查,高士杰存在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 条第10款“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的规定。由本机关予以警告。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陈永民委托高士杰授权委托书一份,2、从盘山县人民法院调取的(2024)辽1122民初508号民事卷宗中的授权委托书、高士杰本人出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1122民初508号、盘山县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盘山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3、陈永民询问笔录;4、高士杰询问笔录;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46 条第10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高士杰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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