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节选)
- 发布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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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盘双卫医罚字〔2024〕第3号
被处罚人:钟X程,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4XXXXXXXX,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现住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
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收到市民举报“双台子区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楼X房间进行非法医美,无行医资质。投诉店内有美容药品、注射针剂、美容仪器等,有从事非法医美行为的可能。”于当日受理,并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到双台子区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楼X室进行调查核实。在该场所房屋所有人钟X程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坐落于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房屋所有权人为钟X程,用于居住及工作场所。在该场所内发现有开封并插有注射针头的氯化钠注射液、治疗床、移动置物车、电凝器、水光肌注射仪器、无菌阴道扩张器、线雕用线、手术衣、手术刀(柄)片、组织剪、止血钳、缝合针(线)、液体敷料、吸引管、无菌注射器、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红霉素眼膏、皮肤抗菌液等器械药品若干,在钟X程见证下,现场对以上物品作为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盘双卫医证存〔2024〕第2号)。现场未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也未能提供钟X程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医师证》,现场除钟X程以外未见其他人员。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决定对钟X程涉嫌非医师行医和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执业案予以立案。
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钟X程进行询问调查,其主动供述并确认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诊所备案凭证》,在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内开展水光针、除皱针、玻尿酸注射、溶脂针注射、提升针注射等服务活动,并主动提供其于2024年7月19日为顾客“XX”(昵称:“XX",微信号:XX)做面部苹果肌溶脂,微信转账收取费用1000元;2024年7月21日为顾客“珍X”(昵称“珍X”,微信号:ZX)做玻尿酸填充,微信转账收取费用500元;2024年8月7日顾客“多X”(微信号:dX)做水光针,微信转账收取费用500元;2024年8月11日“豆X”(昵称“遇X”,微信号:rX)做面部去皱,微信转账收取费用400元;2024年8月12日为“张X”(昵称“X”,微信号:yX)做面部提升,微信转账收取费用3600元;2024年8月12日为顾客“X”(昵称“X”,微信号:lX)做下巴溶脂,微信转账收取费用840元;2024年8月12日为顾客“不X”(昵称“不X”,微信号:wX)做下巴溶脂,微信转账收取费用1040元。
本机关在对转账顾客调查时,未能与上述7名顾客取得联系,对7人美容及付费情况无法调查核实。根据钟X程供述及其提供的微信支付记录,本机关对其开展水光针、除皱针、玻尿酸注射、溶脂针注射、提升针注射等服务累计收取服务费用人民币7880元予以认同。
现已查明,钟X程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自2024年7月19日至8月12日在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为7名顾客开展水光针、玻尿酸注射、溶脂针注射、提升针注射、除皱针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共计25天,累计收取费用人民币7880元,未构成严重后果。
综上,钟X程(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4XXXXXXXX,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王石镇,现住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联系电话1304386XX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也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自2024年7月19日至8月12日在城市之星小区X区X号X室为7名顾客开展水光针、玻尿酸注射、溶脂针注射、提升针注射、除皱针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共计25天,累计收取费用人民币7880元,未构成严重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钟X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裁量,合并执行,现本机关责令钟X程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捌佰捌拾元(¥7880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盘双卫医证存〔2024〕第2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盘锦市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