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 发布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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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
盘双人社监理决字[2024]第0003号
当事人:中锞国盛精细化工(辽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鹏 性别:男 年龄:41联系电话:13188586366
身份证号码: 210321******01061X
地 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机关于2024年7月9日对中锞国盛精细化工(辽宁)有限公司 欠薪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建设10000吨/年高性能精细化学品新材料(二芳基乙烷、(二)苄基甲苯及芳烃橡塑增塑剂等)项目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承包单位盘锦盛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导致存在拖欠农民工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工资,共计:2,241,000.00元整,至今未支付。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经法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决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拖欠王晓岭、刘洪江等25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肆万壹仟元(小写:2,241,000.00元)。(拖欠工资名单及金额详见后附工资表)。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