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号)要求,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政策要求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确保政策精准落地,重点做到三个明确。

(一)明确人员范围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明确领取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享受政策。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明确支付标准

一是关于领取地的判定。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代缴政策,在省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代缴政策。二是关于支付标准的确定。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0%的缴费档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39年12月31日。

二、规范经办服务流程

各经办机构要利用经办系统精准排查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一)做好大龄领金人员申请工作

1. 申请渠道。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申请材料。大龄领金人员在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二)做好领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打印《大龄领金人员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详见附件),由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向本人说明原因,对于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待材料补齐可再次申请。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应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附表中有明确标注的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认定。

(三)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对于通过审核的数据,各级经办机构要对拟发放的代缴资金进行汇总,按月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照次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拨付流程申请资金。代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对发放失败数据,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确认和修改,并参照失业保险待遇不成功发放流程纳入到对应的拨付计划中进行发放。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缴费方式

大龄领金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金额,但实际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代缴支付金额,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25]1号规定支付标准核定为准。

(二)关于不重复享受政策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申请的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对应期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能兼得。大龄领金人员申请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如发现之前存在多领、冒领的失业保险待遇,需先将相关待遇资金退还,然后再继续办理业务。

(三)关于特殊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可由遗属在领取死亡丧葬费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大龄领金人员应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资金。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大龄领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范围内。

(四)关于风险防控

各市要按季度对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数据进行分析,重点核对大龄领金人员在参保时间、参保单位的分布情况,对短期参保领金、仅缴纳失业保险不参加其他险种领金等行为进行预警和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前防范。对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四、有关要求

开展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抓实经办服务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将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地视为重大政治任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强化使命担当,统筹协调推动,全力推动政策落地生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稳健运行、民生保障坚实有力。

(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围绕关键要点深入解读政策,精准回应关切,有效引导舆情,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稳预期、增信心。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工作效果。

(三)及时报告工作

各地要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在实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对于突出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上报告。


附件:大龄领金人员代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pdf

   

 

 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5年1月24日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主题口号、会徽、吉祥物征集公告